

福州新聞網11月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昨日,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1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中的信息采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流動人口義務、處罰情形等進行詳細解讀。
信息采集方面,原《福建省流動人口治安管理條例》(今起廢止)規(guī)定的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報送的主體有兩種:一是流動人口本人,二是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今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下文簡稱《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報送的社會主體責任,規(guī)定了流動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當?shù)鼐蜆I(yè)”“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宗教活動場所負責采集和報送流動人口信息,并規(guī)定了信息采集報送的時限。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方面,《條例》將原有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修改為居住登記,并且從進一步減輕流動人口負擔的角度出發(fā),取消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義務。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報。申報居住登記,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流動人口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等。
流動人口義務方面,《條例》規(guī)定,流動人口應當承擔的義務為:在信息采集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時,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報居住登記時,如實提供本人相關申報材料。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流動人口無須履行其他義務。
處罰情形方面,《條例》對流動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記申報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證明材料、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相關社會主體故意報送虛假流動人口信息、逾期報送流動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違法情形的處罰進行明確。特別是對故意報送虛假流動人口信息的行為,按虛假報送人數(shù)進行處罰。
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還將保障流動人口應享有的便利、拓展便民渠道。公安機關將切實落實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換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入境證件等便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