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掩人耳目、逃避打擊,一些犯罪分子選擇在山林、廢棄民房、養(yǎng)殖場等偏僻地帶開設流動賭場。即便這樣,他們也難逃法網。
去年2月至9月,何某、楊某等人合伙在福清的野外山林、偏僻民房等處搭建簡易棚,開設流動賭場,準備了撲克牌、桌椅等,召集、組織大量賭徒賭博。
賭場分工明確,除了專人接送賭徒、望風外,還安排余某等3人在場放貸,為賭徒提供現(xiàn)金賭資。何某作為組織者安排、統(tǒng)管全局,施某負責具體執(zhí)行何某的安排和協(xié)助管理工作人員。內場有多人負責維持秩序、為賭徒換牌、保管抽水款等。
何某等人向莊家收取換牌費和抽頭,日均非法獲利約2萬元,開設流動賭場70余天非法獲利約150萬元。在公安機關的縝密偵查下,這個賭場被一網打盡。
何某等人到案后積極認罪悔罪,多人退出違法所得。今年6月,經福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福清市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何某、楊某等13人五年八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記者 林銘 通訊員 周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