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法院對一起因勞資糾紛問題引發(fā)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4年10月,24歲的湖北男子段某受雇到林某的長樂某針織廠務工,不久又介紹20歲的老鄉(xiāng)陳某到該廠工作。林某在一次檢查生產的針織產品質量時,發(fā)現段某與陳某二人負責生產的產品出現質量,認為二人工作沒有盡責。段、陳二人對林某的看法不服,雙方發(fā)生爭吵,二人遂提出辭職并要求林某立即支付工資,林某不同意。事后,二人商量再次找林某討要工資,如果林某不給工資就給他點顏色看看。2014年11月6日晚8時許,段某將自己準備的一把彈簧刀交給陳某帶著,二人到針織廠內林某辦公室,向其再次討要工資無果后,陳某趁林某轉身關門之機持刀捅刺林某后背,段某亦上前按壓林某,陳某又用刀連捅林某,致其手臂等處受傷。二人刺傷林某后逃離現場。事后經法醫(yī)鑒定,林某右側血氣胸,伴右肺萎縮31%,其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后,段某逃離長樂,2015年3月在湖北某車站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陳某向案發(fā)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段某、陳某共賠償被害人林某共計9萬元,取得林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段某、陳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陳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該案緣由催討工資引發(fā),段某、陳某案發(fā)后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對段某、陳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予以宣告緩刑。法院綜合考慮二人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及社會危害程度,以段某、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吳航鄉(xiāng)情記者 海風 通訊員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