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沉迷游戲會怎樣?影響學業(yè)、健康……近些年,這答案還得加上一條:會給游戲私自充值。
12歲的小何家境較為殷實,對金錢敏感度較低。小何母親黃女士為方便聯(lián)系,便以自己的名義辦理電話卡,配上智能手機交給小何使用。疫情期間,父母白天上班,小何獨自在家。因為平日里小何經常點外賣、買學習材料,黃女士便將自己的銀行卡號及密碼告知小何。
誰曾想,在家中獨處的小何逐漸對T公司開發(fā)的一款熱門游戲著了迷。在此期間,小何陸陸續(xù)續(xù)通過A平臺向T公司充值購買虛擬裝備道具。
黃女士無意間發(fā)現小何私自充值游戲的事情,經查詢銀行流水,查證小何充值的金額高達1.7萬余元。黃女士立刻聯(lián)系T公司和A平臺,請求退還錢款無果后,向福州市長樂區(qū)法院起訴,要求T公司和A平臺共同返還充值款。
受理本案后,法官審查發(fā)現,該游戲充值時已在網絡合同中的明顯位置載明若有糾紛,案件須由該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充值者選擇同意后,才可付款。
法官向黃女士闡明本案將可能移送到外省法院管轄,希望雙方能夠協(xié)調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在法院動員下,T公司考慮到自身社會責任及社會影響,積極與黃女士協(xié)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黃女士撤訴。
法官寄語:民法典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家長遇到孩子大額充值游戲,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結合民法典的第19條或者20條的規(guī)定向游戲方追回充值的金額。
疫情期間,因父母疏于管教,未成年人私自“打賞”主播、充值游戲的現象比以往更加常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中也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監(jiān)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jiān)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區(qū)人民法院 陳鄭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