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男子唐某入職某物流公司,從事專線貨運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趟往返工資5000元,次月結清。
隨后,該公司以各種理由扣發(fā)唐某工資。唐某離職時,該公司欠唐某2.5萬元工資。唐某多次催討,物流公司推脫不付,唐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但因唐某證據(jù)不足,去年2月,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唐某的相關請求。唐某不服該勞動仲裁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考慮到訴訟周期較長,唐某被拖欠工資金額不大,承辦法官了解案件詳情后,認為唐某與任職的物流公司間的勞動爭議事實相對清楚,于是決定采用“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機制,對該案進行調解。
去年3月,經多輪溝通協(xié)商,雙方達成和解,物流公司當場向唐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資2.5萬元,唐某撤回起訴。
□案例點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幾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本案中,物流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林銘 通訊員 李心 陳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