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近日,福州中院針對林某提供偽造的證據(jù)進行虛假訴訟、妨害法院訴訟程序推進的行為,向林某發(fā)出全市法院首份“罰單”——司法處罰復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7萬元的處罰決定。
據(jù)了解,林某為達到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其所訴案件的目的,在福清法院第一次以案件系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并將案件移送異地法院處理后,林某故意不繳納訴訟費導致案件被異地法院按撤訴處理。
隨后,林某再次提供90萬元的借條、3萬元收據(jù)等證據(jù),以民間借貸為由并就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標的一并提起訴訟。經(jīng)過鑒定,涉案借條、收據(jù)并非被告本人出具。林某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當事人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福清法院依法予以制裁,對其作出罰款7萬元的處罰決定。林某不服該決定,向福州中院提出復議申請。
福州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林某為達到由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目的,故意提供虛假借條、收據(jù)提起訴訟,且所涉數(shù)額巨大,其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jīng)擾亂了社會誠信秩序,妨害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福清法院對其實施7萬元的處罰決定合理有據(jù)。由于林某提供偽造證據(jù)的行為已經(jīng)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也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福州中院遂依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駁回其復議申請的決定,并發(fā)出全市首份司法處罰復議決定書,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提醒,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當遵循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jù)”“惡意制造違約”等虛假訴訟牟利。否則,可能牟利未成反被重罰,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而構成虛假訴訟罪。(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