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聞網(wǎng)6月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張旭)《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日前正式發(fā)布,熱氣球、飛艇、孔明燈、大型風箏等14種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未經(jīng)批準,將在重大國際性活動期間禁飛。決定有效期為6月1日至9月30日。
《決定》指出,為確保2017年我市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順利進行,決定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期間,對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適用對象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
《決定》明確,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nóng)業(yè)、林業(yè)、海漁、國土、環(huán)保、市場監(jiān)管、文廣新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公安機關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依法批準,不得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在我市五城區(qū)及長樂市、閩侯縣行政區(qū)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取得負責重大國際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
違反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